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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,保障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,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公共服务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,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事业单位)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、考核、录用等各个环节。
招聘计划
1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,制定年度招聘计划,明确招聘岗位、人数及资格条件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2、招聘计划应公开、透明,并在招聘过程中接受监督。
报名与资格审查
1、事业单位应在招聘计划确定后,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,包括招聘岗位、人数、资格条件、报名时间、资格审查方式等。
2、报名应公开进行,应聘人员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如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职称证书等。
3、资格审查应严格按规定进行,确保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符合岗位要求。
考试与考核
1、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,制定考试和考核办法,明确考试科目、形式及标准。
2、考试应公开、公正,采取笔试、口试、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。
3、考核结果应公开、透明,并接受监督。
录用与待遇
1、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,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,并公示7个工作日,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。
2、录用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,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,正式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
监督与处罚
1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招聘监督机制,对招聘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2、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,取消其应聘资格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附则
1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、本条例解释权归XX市人民政府所有。